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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不服濮阳县市政园林局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濮阳**管理局行政赔偿一案,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案情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涉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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