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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庞**因原告长**升源金属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庞**工伤认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庞**因原告长**升源金**公司诉被告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庞**工伤认定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11)长行初字第0104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庞**的委托代理人郭金榜,被上诉人长**升源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一审被告许昌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长葛市人民法院(2011)长行初字第01048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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