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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卢**与被上诉人许昌县国地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卢**因被上诉人诉许昌县国地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2012)许县行初字第1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卢**及其委托代理人董**,被上诉人卢**、朱**,原审被告许昌县国土地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周**、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以及《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的规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案中被上诉人卢**、朱**一审的诉讼请求是撤销许昌**源局于1993年7月30日为上诉人卢**填发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而一审认定的却是1999年7月30日原审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事实,判决撤销的同样是原审被告于1999年7月30日为第三人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亦属认定事实不清。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许昌县人民法院(2012)许县行初字第114号行政判决书。

二、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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