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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与被上诉人王**、王**荒山承包合同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王**、王**荒山承包合同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3)禹立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禹州市鸿畅镇政府作出的“关于鸿北村王**、赵**等四人承包荒山纠纷的调查情况”不具备可诉具体行政行为特征,上诉人赵**的上诉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一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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