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王**、王**荒山承包合同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3)禹立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禹州市鸿畅镇政府作出的“关于鸿北村王**、赵**等四人承包荒山纠纷的调查情况”不具备可诉具体行政行为特征,上诉人赵**的上诉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一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