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杜**、吴**诉濮阳县五星乡人民政府拆除蘑菇棚行政诉讼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涉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张**不服濮阳县市政园林局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不服濮阳县市政园林局上路检查车辆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一审原告长葛市和尚桥镇牛庄村第四村民组(以下简称牛庄四组)诉一审被告长葛市人民政府、第三人长葛市**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蒋庄村委会)、第三人长葛**纸厂、第三人长葛市**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管理一案行政裁定书
一审原告长葛市和尚桥镇牛庄村第四村民组诉一审被告长葛市人民政府、长葛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长葛市**村民委员会、第三人长葛市兴原金属制材厂、第三人长葛市**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管理一案
上诉人许昌第易佳红升时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工伤认定一案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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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诉濮阳县人民政府土地处理决定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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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不服濮阳县公安局公安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