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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因原告刘*振诉被告许昌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刘**房屋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原告刘*振诉被告许昌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刘**房屋登记一案,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10)魏行初字第4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彭**、姜**,被上诉人刘*振的法定代理人刘**、委托代理人杜**,一审被告许昌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董**、张**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魏都区人民法院(2010)魏行初字第40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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