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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长葛**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胡水花不服工伤认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长葛**有限公司诉原审被告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胡水花不服工伤认定一案,长**民法院于2010年5月28日作出(2010)长行初字第00540号行政判决,原审长葛**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长葛**有限公司与第三人胡水花的行政争议已经协调解决,故上诉人长葛**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和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双方协调解决有利于化解行政争议,其撤诉申请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长葛市人民法院(2010)长行初字第00540号行政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长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撤回上诉。

一、二审诉讼费各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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