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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明**限公司诉被告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王**工伤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河南明**限公司诉原审被告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王**工伤一案,已经长**民法院于2010年7月12日作出(2010)长行初字第00694号行政判决书,原审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上诉人于201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河南明**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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