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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诉漯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不作为上诉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鲁**因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郾行初字第68号不予受理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鲁**要求漯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全市住宅小区下发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文件的诉讼请求,即要求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诉讼请求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理范围,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郾城区人民法院(2011)郾行初字第68号行政裁定。

本案不收取诉讼费用。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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