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杜**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4)卢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杜**自愿撤回上诉,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杜**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不再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