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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与湖滨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范**因与湖滨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14)陕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范*生于2014年5月13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范**提出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范**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O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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