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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中保诉渑池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关**因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义马市人民法院(2014)义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关中保于2013年8月23日书写行政诉状向渑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渑池县人民政府1993年5月15日颁发给第三人关世平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

本院认为

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一审法院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关中保的起诉。

二审裁判结果

宣判后关中保不服上诉至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支持其上诉请求,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裁定中所列的各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均已随案移送本院。

经审查,本院确认一审法院审判程序合法。

本院根据本案有效证据所认定的事实与一审裁定无异。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关中保最早于2013年8月23日向法院提交起诉状要求撤销渑池县人民政府1993年5月15日颁发给关**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明显已超过法定最长起诉期限20年。一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上诉人关中保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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