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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三**湖滨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纠纷撤诉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湖滨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滨区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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