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湖滨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滨区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高**与三**湖滨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纠纷撤诉行政裁定书
徐**与三**湖滨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纠纷撤诉行政裁定书
王**与三**湖滨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纠纷撤诉行政裁定书
王**与三**湖滨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贾**与三**湖滨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邱**与三**湖滨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纠纷撤诉行政裁定书
高居*与三**湖滨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高粉燕与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高战经与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三**湖滨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