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高居*诉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已立案受理,并依法通知原告高居*缴纳诉讼费用。原告高居*接到本院缴纳案件诉讼费用通知后,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高**与三**湖滨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纠纷撤诉行政裁定书
徐**与三**湖滨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纠纷撤诉行政裁定书
王**与三**湖滨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纠纷撤诉行政裁定书
张**与三**湖滨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纠纷撤诉行政裁定书
邱**与三**湖滨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纠纷撤诉行政裁定书
高粉燕与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高战经与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三**湖滨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三**湖滨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