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与三**湖滨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纠纷撤诉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不服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作出的《关于对上村改造片区内房屋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于2015年3月13日向三门**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三行辖字第00059号行政裁定,将本案移交本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该案中,原告高润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高**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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