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已立案受理,并依法通知原告刘**缴纳诉讼费用。原告刘**接到本院缴纳案件诉讼费用通知后,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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