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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被告济源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被告济源市国土资源局(下称市国土局)信息公开一案,向河南**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河南**民法院(2011)豫法行辖字第4号行政裁定指令我院管辖该案,本院于2011年6月30日向被告市国土局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被告市国土局的委托代理人李**、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称: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在2010年2月份三次通过市政府网站向市国土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被告虽然在2011年2月12日、2月21日、2月25日对原告所需信息公开申请做出了回复但被告的回复不符合原告的要求,被告未完整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请求:1、确认被告未如实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判决被告如实履行信息公开的职责;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市国土局辩称:原告的要求纯是无中生有,关于“富贵苑小区”实为2010一O3号地,此块地被告早已通过(济国土告字[2010]第02号)予以公告,并不是原告所述的“两次拍卖”等行为,原告完全可以通过被告网站清楚地知道。原告三次通过济源之窗要求公开上述信息,被告不知,因为“济源之窗”是济源市政府的网站,原告认为有不当之处,原告应起诉济源市人民政府,这与被告无关。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在庭审中声明放弃答辩状第(一)项关于信息公开案件李*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请求。

原告李*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其在电脑上打印的济源市政府网站的网页3份。第一份网页(编号:20111032)显示:申请人为李*;拟向何部门提出申请是:济源市政府、济源市国土局;所需信息内容为:位于南夫村西的“富贵宛”项目:1、南夫村有无签订征收或者出让合同?2、补偿金为什么至今未发到村民手中?3、开发商开始建设施工时,有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许可证》。受理单位为济源市国土局;时间为2011年2月12日。第二份网页(编号:20111035)显示:申请人为李*;拟向何部门提出申请是:济源市政府、济源市国土局;所需信息内容为:查询:南夫村“富贵宛”项目,政府哪个部门,何年何月何日给开发商颁发《土地使用证》。受理单位为济源市国土局;时间为2011年2月18日。第三份网页(编号:20111038)显示:申请人为李*;拟向何部门提出申请是:济源市国土局;所需信息内容为:1、何年何月何日,哪个部门与南夫村之间有无签订《征收、征用合同》?2、“富贵宛”项目涉及的土地面积是多少,土地的征收价格是多少?3、南夫村民传言有两个土地征收、征用价格是什么原因?分别是多少?4、政府把南夫村土地出让给“富贵宛”项目开发商的价格又是多少?受理单位为济源市国土局;时间不详。以上所需信息提供方式为纸面;获取信息方式为快递。

被告市国土局对原告李*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李*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院查明

根据举证、质证、认证,结合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1年2月份,李*通过济源市政府网站向市国土局三次提出申请,要求市国土局答复或提供:1、南夫村有无签订征收或者出让合同?2、补偿金为什么至今未发到村民手中?3、开发商开始建设施工时,有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许可证》。4、南夫村“富贵宛”项目,政府哪个部门,何年何月何日给开发商颁发《土地使用证》。5、何年何月何日,哪个部门与南夫村之间有无签订《征收、征用合同》?6、“富贵宛”项目涉及的土地面积是多少,土地的征收价格是多少?7、南夫村民传言有两个土地征收、征用价格是什么原因?分别是多少?8、政府把南夫村土地出让给“富贵宛”项目开发商的价格又是多少?市国土局受理了李*的申请后于2011年2月12日通过政府网站答复李*:1、已于2010年4月8日签订《出让合同》。2、补偿金发放情况不属于我局管理范围。3、已取得土地使用证。4、土地出让金已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同年2月21日对李*新的申请答复为:济源市国土局于2010年5月12日为河南**限公司办理土地使用证。土地证已经发放给河南**限公司,我局无法提供土地使用证的复印件。土地出让合同是我局和开发商签订的,该合同不属于公开查询资料。同年2月25日对李*第三次的申请答复为:1992年经市政府批准城区四个办事处土地已全部变为国有。“富贵宛”项目涉及土地54亩,拍卖价为78万/亩。我局拍卖的土地只有一个价78万/亩上网可查。如有异议请到河南省济源市国土资源局相关科室查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市国土局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对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有依法答复的职责。本案中,原告申请获取“富贵宛”项目相关信息,被告市国土局依原告李*申请三次在法定期限内对其要求事项进行了答复,答复内容和形式可以满足原告李*的知情权,李*起诉要求确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判决被告如实履行信息公开职责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综上,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合法,应予确认;李*起诉请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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