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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氏县和通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诉卢氏县国家税务局行政不作为及行政赔偿上诉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卢氏县和通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诉卢氏县国家税务局行政不作为及行政赔偿上诉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卢氏县和通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郭**、张*,被上诉人卢氏县国家税务局的代理人赵**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二审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11)卢*初字第27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卢氏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给上诉人卢氏县和通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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