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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被告济源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被告济源市国土资源局(下称市国土局)行政赔偿一案,向河南**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河南**民法院(2011)豫法行辖字第4号行政裁定指令我院管辖该案,本院于2011年6月30日向被告市国土局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被告市国土局的委托代理人李**、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称: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原告三次通过济源之窗(www.jiyuan.gov.cn)向被告发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告回复:但是,被告却未能如实履行信息公开的职责。被告未完整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基于被告上述行为违法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提起本次行政诉讼而产生的误工费、邮寄费、食宿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RMB:1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市国土局辩称:行政赔偿须以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为前提且原告提供依据。其在庭审中声明放弃答辩状第(一)项关于信息公开案件李*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请求。

原告李*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为本次出庭花费交通费用票据二张,共495元。

被告市国土局对原告李*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李*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院查明

根据举证、质证、认证,结合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1年2月份,李*通过济源市政府网站向市国土局三次提出申请,要求市国土局答复或提供:1、南夫村有无签订征收或者出让合同?2、补偿金为什么至今未发到村民手中?3、开发商开始建设施工时,有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许可证》。4、南夫村“富贵宛”项目,政府哪个部门,何年何月何日给开发商颁发《土地使用证》。5、何年何月何日,哪个部门与南夫村之间有无签订《征收、征用合同》?6、“富贵宛”项目涉及的土地面积是多少,土地的征收价格是多少?7、南夫村民传言有两个土地征收、征用价格是什么原因?分别是多少?8、政府把南夫村土地出让给“富贵宛”项目开发商的价格又是多少?市国土局受理了李*的申请后于2011年2月12日通过政府网站答复李*:1、已于2010年4月8日签订《出让合同》。2、补偿金发放情况不属于我局管理范围。3、已取得土地使用证。4、土地出让金已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同年2月21日对李*新的申请答复为:济源市国土局于2010年5月12日为河南**限公司办理土地使用证。土地证已经发放给河南**限公司,我局无法提供土地使用证的复印件。土地出让合同是我局和开发商签订的,该合同不属于公开查询资料。同年2月25日对李*第三次的申请答复为:1992年经市政府批准城区四个办事处土地已全部变为国有。富贵宛”项目涉及土地54亩,拍卖价为78万一亩。我局拍卖的土地只有一个价78万一亩上网可查。如有异议请到河南省济源市国土资源局相关科室查询。基于被告上述行为违法原告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提起本次行政诉讼而产生的误工费、邮寄费、食宿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RMB:1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该条规定表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提起行政赔偿必须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被依法确认违法且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为前提。李*提供的交通费票据不能充分证明是与行政机关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又无其它有效证据支持其讼诉请求;对于原告诉求的误工费、邮寄费、食宿费未提供相应的证据。综上,本院对李*要求国土局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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