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5年5月4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秦**的起诉状,起诉要求:废止《陕县张家沟饮水工程永久性占地补偿协议》,并要求赔偿。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起诉人秦**请求废止有关协议并进行赔偿,但其提供的协议一方——乙方户主秦忙年,证明有利害关系的公民为秦忙年,而非起诉人秦**,所以起诉人秦**无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秦**的起诉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