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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诉被告渑池县教育体育局、渑池县人民政府不履行安置工作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渑池县教育体育局(以下简称渑池县教育局)、渑池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渑池县政府)不履行安置工作职责一案,河南**民法院(2011)豫法行终字第261号行政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的委托代理人胡月军;被告渑池县教育体育局的委托代理人彭枫岩、祝京子;被告渑池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祝京子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1999年在渑池二高毕业后,根据1999年三门峡广播电视大学、三**教育局、三**招生办、三门峡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及招收简章,报考了三门峡市电大师范**语言文学专业学习。2001年7月毕业后,由河南省高等师范学校毕业部门统一调到三**教育局报到。同年8月由三**教育局统一将与原告同届同学22名转回到渑池县教育体育局报到,河南省教育主管部门办理了《师范专业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原告持该证到渑池县教育体育局报到后,未被安排工作。请求本院依法判令二被告为其安置工作并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

原告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第一组:1、1999年招生的相关文件;2、三门**普通班1999年招生简章;3、三门峡市招生办公室的专业目录及报名与录取办法和毕业待遇;4、豫*(2001)1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文件;5、豫*(1999)22号分配工作的报告通知;6、豫*办(1999)59号省办公厅文件;7、三政(1999)41号三门峡市政府文件;8、三政办(1997)5号三门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三门峡电大1997-2000年普通班招生问题的批复;9、**育部关于做好2001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10、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暂行规定。证明:原告1999年报考的专业属于包分配的专业,专科学历师范类英语、汉语言文学专业毕业,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师范类英语、汉语言文学专业毕业生按国家规定安置工作。

第二组:1、三门**民法院(2002)三行终字第50号行政判决书;2、(2004)三行监字第7号三门**民法院的驳回通知书;3、三门**民法院(2006)三行再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4、大河报的报道及评论。证明:依照上述相关文件二被告应当对毕业生主动安置、履行职责。

第三组:1、原告要求安置工作的控诉及渑池县教育局答复意见书;2、信访事件处理意见书两份;证明:原告2001年毕业,被告以原告不是渑池县户籍为由不予原告安置工作也一直不通知原告。

被告辩称

被告渑池县教育局在答辩状及庭审中辩称:1、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2、渑池县教育局没有为原告安置工作的职责;3、原告要求被告赔偿8万元之损失没有依据;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渑池县教育局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第一组: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9月施行)第14-15条;2、《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1997年3月颁发)第6-10条。证明:被告没有安置职责。

第二组:1、《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1993年2月印发)第19条第三项。证明: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改革方向。

第三组:1、《关于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1997年招生并轨改革的通知》豫教高字(1997)81号;2、《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并轨改革宣传要点)的通知》豫高字(1997)214号第1-2问题;3、《关于做好199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豫教招办字(1997)60号第2-3条;4、《河南招生报》(1999年7月版)P157(600三门峡大学)、P4(第7问题)。证明:原告属招生并轨改革后所招学生。

第四组:1、《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大中**小组办公室关于作好2001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三政(2001)30号第3页第1段。证明:原告在毕业时已属自主择业的范围。

被告渑池县人民政府在答辩状及庭审中辩称:1、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2、渑池县人民政府作为县级国家行政机关,并无直接安置原告工作的职责,更不存在给原告造成损失的问题,故请求法院坚持公正司法的原则,依法裁判,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渑池县人民政府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对二被告上述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均有异议,二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第一组的第2、3、8、9、10项证据无异议,其它证据均有异议,本院对被告渑池县教育局提交的第一、二、三、四组证据其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质证意见认定以下事实:原告张**属1999年计划内招收的电大师范**语言文学专业的学生,按三门峡人民政府三政[1999]41号和三政办[1997]5号文件精神,毕业后按国家规定安置工作。2001年7月原告毕业后由河南**范学校毕业生调配部门将其调配到三**教委报到,三**教委又将其调配至渑池县教育局报到。张**2001年8月到渑池县教育局报到并要求渑池县教育局履行安置工作职责,被告渑池县教育体育局认为张**不属于安置工作的学生,拒绝或拖延对张**安置工作至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三**电大1999年的招生计划是经三门峡市教育局、市政府、河**电大等部门审批同意的,根据1999年三**电大招生简章,三门峡市招生办公室专业目录,三门**三教字(1996)第164号文,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三证办文(1997)5号,河南省**生办公室下达的招生计划,原告张**属1999年计划内招收的电大师范**语言文学专业的学生,根据上述文件精神,毕业后按国家规定安置工作。原告毕业后由河南**范学校毕业生调配部门将其调配到三**教委报到,三**教委又将其调配至原渑**育局报到。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2001)13号《关于做好2001年毕业生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之规定,“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在教育系统编制限额和年度增人计划内通过双向选择的方式就业,重点充实到县以下中小学任教”。“并轨前招收的统分毕业生原则上仍由国家在一定范围内安排就业,采取计划分配和双向选择相结合的方式落实就业单位”。根据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5项“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在教育系统内就业”。本案中,原告依据1999年三门峡市招生办公室招生专业目录报考电大,该招生专业目录并未注明该校已并轨,所以应按并轨前招收学生的分配政策,在教育系统内安排就业。被告渑**育局、渑池县政府应根据上述规章所规定的精神给原告张**安排工作岗位。被告辩称原告张**起诉期限,本案被告不为原告张**安排工作的不作为处于持续状态,所以本案原告张**起诉没有超过起诉期限。原告张**要求安置工作之诉求理由充分,应予支持。原告张**要求二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8万元,因原告无证据证明其主张的经济损失8万元与二被告的行政行为有因果关系且系直接损失,本院对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渑池县教育体育局、渑池县人民政府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履行给张**安置工作的职责;

二、驳回原告张**要求二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8万元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渑池县教育体育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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