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张**诉卢氏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上诉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及其诉讼代理人潘**,被上诉人卢氏县公安局的代理人梁**、武**,一审第三人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经审查,双方当事人对一审程序审理无异议。
在二审开庭后,上诉人和一审第三人自愿的情况下对本案进行了协调,达成了协调意见,在约定时间内双方均未按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致使协调结果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11)卢*初字第33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卢氏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给上诉人张**。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