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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军生诉卢氏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上诉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张**诉卢氏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上诉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及其诉讼代理人潘**,被上诉人卢氏县公安局的代理人梁**、武**,一审第三人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经审查,双方当事人对一审程序审理无异议。

在二审开庭后,上诉人和一审第三人自愿的情况下对本案进行了协调,达成了协调意见,在约定时间内双方均未按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致使协调结果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11)卢*初字第33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卢氏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给上诉人张**。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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