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宝诉被告陕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乔*宝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乔**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乔**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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