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开封市经**南正门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南正门村民组)不服被告开封市人民政府、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开封市住建局)房屋登记,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和举证通知书。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南正门村民组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开封市人民政府、开封市住建局汴房地权证字第3155214号房地产权证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正门村民组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利,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开封**开发区南正门村委会南正门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开**开发区南正门村委会南正门村民小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