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因公安交通管理处罚,不服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5年4月15日作出的(2015)商睢行初字第000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期间,被上诉人张**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5)商睢行初字第00013号行政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张**撤回起诉;
三、准许上诉人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被上诉人张**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上诉人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