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杜*周诉洛阳市人民政府征收房屋违法并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周以被告不适格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洛阳市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杜**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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