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不服虞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规划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不服被告虞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于2014年6月18日向第三人商丘**限公司颁发建字201401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作出关于撤销建字第201401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将建字第201401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予以撤销,并书面告知本院,原告同意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撤销为第三人颁发的建字第201401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