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田**等四十二人诉被告商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三人商丘**办公室不服《商丘高铁站相关市政道路立交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田**等42原告诉被告商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第三人商丘**办公室(以下简称高铁办)不服《商丘高铁站相关市政道路立交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以下简称立交批复)一案,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田**等42人诉称,2014年8月27日,因商丘高铁站相关市政道路立交工程项目建设的需要,被告为高铁办作出了“商发改城镇(2014)209号关于《商丘高铁站相关市政道路立交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原告的房屋在涉案项目批复范围内。原告认为,被告未严格依法审查核发涉案批复的法定条件,违反法定程序作出了涉案批复。被告的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向商丘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商丘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该批复。原告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批复。

被告辩称

被告商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辩称,原告不具有主体资格,原告与被诉立交批复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立交批复对原告不产生实体影响。该批复作出前原告的房屋已经被2014年7月4日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进行了征收。被告作出的立交批复,按照规定进行了认真审查,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不存在原告所说的违法情形。

第三人商丘**办公室述称,原告与被诉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请求不予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市发改委作出的立交批复是针对市高铁办请示作出的,该批复的内容仅针对涉案立交工程起止、建设标准、资金来源、建设期限等作出批复,未涉及到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后续建设项目,其效力并不直接及于行政相对人。因原告不处于上述批复所设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不具有行政相对人的地位,该批复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原告与该批复没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因不服本案批复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田**等42人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