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慧诉被告河南省**警察大队不服交通违法行政处理一案,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具有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撤诉不损害第三方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杨**、杨**不服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
张**不服上海市**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一案
河南中州**输有限公司不服商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行为违法一案
王**不服被告上海市**委员会行政强制措施案
虞城**头村委会不服虞城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虞政土(2011)36号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虞城**食品站与谷熟**委会土地确权的处理决定一案
原告张**的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马建立的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李中原的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薛*的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付**的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