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不服被告夏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变更登记一案,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行使诉权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