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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不服夏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变更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1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不服被告夏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变更登记一案,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行使诉权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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