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陈**、陈**诉被告永城**服务中心房屋抵押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陈**、陈**、陈**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陈**、陈**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陈**、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陈**、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