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金*苹诉被告柘城县综合执法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一案,于201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
原告金*苹诉称,2011年3月22日,原告买来50棵桐树,在自家老坟地种植。树木刚种好就被执法局的人给推倒毁坏,并称不准再栽。原告又种植两次,分别都被被告的工作人员毁坏。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毁坏行为违法并赔偿原告桐树款等费用共1950元及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种植桐树且被执法局工作人员推倒毁掉属实。鉴于原告并未提供其栽种树木所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或能够证实其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证据,因此不能证明其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故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金**的起诉。
诉讼费50元,由两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商丘**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