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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凤科与确山县人民政府国资行政批复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因国资行政批复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正行初字第5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及其委托代理人赫**、彭**,被上诉人确山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孙**、贾*,被上诉人王**及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正行初字第56号行政裁定;

二、发回正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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