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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吴*与上蔡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吴**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2)上行初字第9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吴*及其委托代理人豆献威,被上诉人上蔡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政府于2002年4月25日为郭**颁发上国用(2002)261006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土地使用证载明:土地使用者:郭**;座落:西大街北侧、文化路西;地号:5;图号:大众剧院13-13;用途:住宅;使用权类型:划拨;使用权面积:330平方米;东至坑;南至路;西至下水道;北至坑。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上蔡县人民政府为郭**颁发的上国用(2002)261006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是从上国用(96)字第261006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换证而来。该换证行为并未改变原土地使用证的内容。参照《最**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房屋登记机构作出未改变登记内容的换发、补发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更新登记簿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朱**、吴*对上蔡县人民政府为郭**换发的上国用(2002)261006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提起诉讼,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综上,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朱**、吴*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朱**、吴*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1、上蔡县人民政府为郭**颁发的上国用(2002)字第261006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来源于郭**的上国用(96)字第261006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郭**96年的土地证是利用欺骗手段骗取的,没有合法权属来源,属非法无效。上诉人要求撤销2002年换发的2610068号土地使用证理由正当,诉请合法,应予支持。2、一审法院参照《最**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来处理土地争议案件属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撤销2002年为郭**错误颁发的第261006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上蔡县人民政府答辩称,被诉的土地证属于上蔡县人民政府为郭**换发新证,并无改变原证内容,颁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一审法院参照有关房屋登记的法律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被上诉人郭**的答辩意见同被上诉人上蔡县人民政府的答辩意见相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诉的上国用(2002)字第261006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系从上国用(96)字第261006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换证而来,与原证登记内容相一致,并没有为当事人设定新的权利和义务,上诉人可依法起诉被上诉人郭**的上国用(96)字第261006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一审法院参照《最**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朱**、吴*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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