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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杨**与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西人口征决字(2013)第42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中征收张*、杨**社会抚养费38544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杨**不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未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人作出的西人口征决字(2013)第42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合法性审查的要求。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西人口征决字(2013)第42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中征收张*、杨**社会抚养费38544元,准予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费47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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