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关于原告赵**不服被告上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于2015年6月11日对原告驾驶车辆豫QN6519作出的违法停车告知单一案,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赵**、张**与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马*、赵**与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张**与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杨**与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高**、范**与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上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尼**与上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位**、吴**与上**生委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周**、周**与上**生委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被告上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