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关于原告刘*不服被告上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于2015年6月5日对原告驾驶车辆豫QBA076作出的违法停车告知单一案,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赵**与上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上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尼**与上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位**、吴**与上**生委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周**、周**与上**生委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戚*与上蔡**婚姻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生委与张**、张**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生委与卢**、赵**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生委与孟**、马*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生委与赵**、康**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