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关于原告戚*诉被告上**政局于2015年2月26日为原告戚*和第三人石国举办理离婚登记一案,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上**政局送达了行政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戚*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戚*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赵**与上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上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尼**与上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位**、吴**与上**生委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周**、周**与上**生委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生委与卢**、赵**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生委与孟**、马*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生委与赵**、康**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生委与陈**、刘**社会抚养费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生委与赵**、石**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