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关于原告胡**不服被告汝南县人民政府、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第三人汝南县**有限公司颁发的(2014)汝建字第027号施工许可证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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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生委与赵**、石**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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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汝南县人民政府、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夏*与汝南县人民政府、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汝南县人民政府、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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