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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蔡县蔡**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土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蔡县蔡**村民委员会不服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上蔡**有限公司颁发上国用(2002)字第0901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魏**,被告委托代理人李**,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位于上蔡**赵村委杨庄南侧,东至路、西至杨庄居民区、南至沟、北至杨庄居民区一片土地属于原告集体所有,1973年原告把此片土地卖给第三人上**麻公司,当时双方约定:在此片土地上中间有东西宽8.5米,南北长96米属于原告的排水沟不卖,以供村里排水。上蔡县人民政府于2002年5月份为第三人颁发土地使用证号为上国用(2002)字第0901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14年11月份,原告发现被告给第三人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中把原告集体南北长96米,东西宽8.5米的排水沟规划在其中。综上,被告在给第三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过程中,在没有查清事实情况下,把原告集体排水沟规划在国有土地使用证中,严重侵犯原告集体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被告颁发的上国用(2002)字第0901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庭审查明: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于2002年5月为第三人上蔡**有限公司颁发上国用(2002)字第0901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土地使用证已被上蔡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关于依法收回原上**麻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上国用(2002)字第0901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公告”予以收回、注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原告所诉土地使用证已被收回、注销,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当庭予以认可。因此,原告所诉的该具体行政行为并不存在。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上蔡县蔡**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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