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许**不服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为许*颁发上集建第1615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一案,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送达了行政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第三人王**以该案应以正在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的民事诉讼案件的判决结果为依据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本案的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第三人王**以该案应以正在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的民事诉讼判决结果为依据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本案的审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中止本案诉讼。
二、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