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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张**诉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姬倩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张**诉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姬倩如颁发上集建(90)字1025151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一案,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送达了行政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张**、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委托代理人李**,第三人委托代理人聂**、姬风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于1991年10月7日为第三人姬倩如颁发了上集建(90)字1025151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该证载明:土地使用者:姬倩如;地址:塔桥村3组;图号:46;地号:151;土地类别:住宅用地;用地面积:127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50;用途:宅基;东至:张**;南至:路;西至:张**;北至:康**;批准使用期限:长期;占地时间80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第三人姬倩如所持有的上集建(90)字1025151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是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于1991年10月7日为第三人姬倩如颁发的,至今已23年。原告张**、张**起诉要求撤销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于1991年10月7日为第三人姬倩如颁发的上集建(90)字1025151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符合《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因此,原告张**、张**所提起的诉讼已超过了20年的起诉期限。故原告张**、张**提起的诉讼,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张**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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