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邝海侠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单位上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王**、邝海侠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单位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申请单位作出的上人口征决字(2015)第1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基本清楚,程序比较合法,证据比较充分,征收比较适当,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主体资格合法,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执行申请单位申请的上人口征决字(2015)第1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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