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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与上蔡县人民政府行政其他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邱*梅诉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邱得志颁发上集用(1993)字第123829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一案,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送达了行政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邱*梅以起诉证号有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邱**以起诉证号有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其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邱**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邱**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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