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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不服汝南县人民政府房屋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商学*不服被告汝南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商峰颁发第9414号房屋所有权证一案,于2014年12月22日向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4月10日该案由驻马**民法院指定上蔡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向被告汝南县人民政府送达了行政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商学*以该案已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商学*以该案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其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商学*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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