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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不服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7月18日作出上政土(2012)98号“关于依法收回李斯路中段旧城改造项目区域内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不服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7月18日作出上政土(2012)98号“关于依法收回李斯路中段旧城改造项目区域内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王**,被告委托代理人张**、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7月18日作出了上政土(2012)98号“关于依法收回李**中段旧城改造项目区域内土地使用权的决定”。该决定载明:根据上蔡县城总体规划,县城李**被列为旧城区改建项目,上蔡县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于2012年2月13日作出了对该改建城区的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康**等165户管理使用的国有土地均在李**中段旧城改造项目区域内,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收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现作出如下决定;收回康**等165户国有土地使用权。

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

事实证据:1、上蔡县城市总体规划图(2006-2020、2010-2030);2、2011年上蔡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3、上蔡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发改投资(2009)150号文件;4、上蔡县国土资源局证明5、上蔡县建设局地字第41172220100003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6、上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竞价出让公告;7、房屋征收补偿专户存款资金证明(银行对账单)。

程序证据:1、关于依法收回、注销李**旧城改造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土地及土地使用权的申请;2、上国土(2012)122号“关于依法收回李**中段旧城改造项目区域内土地使用权的请示;3、(2013)上证民字第252号公证书;4、李**房屋征收现场勘察统计表;5、上蔡县李**旧城改造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一份及意见稿公布照片两张);6、李**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答复;7、关于李**旧城改造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8、公告公示照片;9、上蔡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记录;10、上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请示及领导批复;11、选定评估机构的会议记录12、被收回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登记档案;13、李**征收范围内空白宅基地初评结果公示及照片;14、百货公司院内空白宅基地评估结果公示及照片。

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2年7月18日作出的上政土(2012)98号“关于依法收回李斯路中段旧城改造项目区域内土地使用权的决定”,该决定违反了**务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十三、十九、二十条的规定。原告作为被征收房屋的直接利益关系者却对被告征求意见,社会风险评估豪不知情。这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所称的评估机构所确定的补偿款远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价格。其所赔付的补偿款根本无法保障被征收房屋居民的基本居住条件。原告的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被征收撤销后,上蔡县人民政府根据上蔡县国有土地资源局的申请,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郑州**开发公司。综上,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上政土(2012)98号“关于依法收回李斯路中段旧城改造项目区域内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原告提供了如下证据:1、上蔡**货公司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孙*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孙*太建筑许可证;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本案的证据作如下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中的土地位于上蔡县李**旧城改建项目区域内。李**旧城改造符合上蔡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目的是为了改善上蔡县旧城区面貌和道路交通状况,提高旧城区路网密度、城市品位和居民生活质量,强化县城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能力。上蔡县2006年-2020年、2010年-2030年城市总体规划中李**旧城改造的内容就在其中。2009年上蔡县发展改革委员会作出上发改投资(2009)150号“关于下达郑州**开发公司拆建上蔡县李**旧城改造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2010年4月6日上蔡县建设局为郑州**开发公司颁发了地字第41172220100003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1年1月29日上蔡**交易中心作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竞价出让公告”。2011年5月25日上蔡县人民政府作出了“关于李**旧城改造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的评估报告”,结论为:此项目社会稳定风险低,可行性强;若发生信访问题。由上蔡县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同时上蔡县人民政府公示了“上蔡县李**旧城改造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2011年6月18日又作出“上蔡县李**旧城改造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答复,并予以公示。2011年7月15日上蔡县人民政府召开常务会议,会议讨论通过了“李**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2011年8月19日上蔡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召开会议,组织被征收人选定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漯河市凯**询有限公司,对征收范围内的房产及未建房的空白宅基地进行评估,并予以公示。2012年2月13日上蔡县人民政府对有房产的被征收人,在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作出了上政土(2011)122号“上蔡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并附“房屋征收和补偿方案”通过公告方式送达。2012年6月9日对未建户的空白宅基地使用权人通过公告方式发出通知,要求使用权人前往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补偿协议。同时上蔡县人民政府将房屋补偿资金专户储存到上蔡**办公室征收补偿资金专用账户。但被征收人至今未签补偿协议。2012年7月5日上蔡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作出“关于依法收回、注销李**旧城改建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土地使用权的申请”。2012年7月9日上蔡县国土资源局作出上政土(2012)122“关于依法收回李**中段旧城改造项目区域内土地使用权的请示”。2012年7月18日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作出上政土(2012)98号“关于依法收回李**中段旧城改造项目区域内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决定收回付军峰等165户管理使用的国有土地权。原告不服,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2012年11月27日驻马店市人民政府作出驻政复决字(2012)160-18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上蔡县人民政府作出上政土(2012)98号“关于依法收回李**中段旧城改造项目区域内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作出上政土(2012)98号“关于依法收回李**中段旧城改造项目区域内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所制订的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符合上蔡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规划。被告在作出收回决定前,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对补偿方案进行了论证,将方案予以公布以征求意见,对征求的意见进行了答复,在收回决定前进行了社会风险评估,补偿费用也已到账,作出收回决定后进行了公告等程序事项。因此,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收回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并无不当,适用法律正确。原告认为该收回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本案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要求撤销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7月18日作出的上政土(2012)98号“关于依法收回李斯路中段旧城改造项目区域内土地使用权的决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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