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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海水与上蔡县人民政府行政其他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不服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张**颁发上集用(2004)字第1004634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聂荣中,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李**,第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于2004年5月13日为第三人张**颁发了上集用(2004)字第1004634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该土地使用证载明:土地使用者:张**;地址:塔桥乡关楼村委二组;座落:关楼二组;地号:620;图号:05;用途:住宅;使用权类型:划拨;使用权面积:长6米,宽10米,面积60平方米;东至:路;南至:关**;西至:空;北至:张建设。

原告诉称

原告杨海水诉称,原告在本村经村组规划有宅基一处,原告东临依次是张**、张**、张建设,张建设住宅东边是一条南北大道。在原告及东临四家南边,是村组规划的宽4米的过道,供四家出入。2014年1月份,第三人将原告诉至法院,称县政府为其颁发有集体土地使用证,要求原告排除妨碍。原告才得知被告在2004年为第三人颁发有上集用(2004)字第1004634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综上,被告将原告与邻居的过道使用权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撤销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上集用(2004)字第1004634号集体土地使用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从原告提供1985年的土地使用证及村委的证明,均显示原告为塔桥镇关楼村委第一村民组的村民。被告为第三人颁发土地使用证占用的土地显示的是塔桥镇关楼村委第二村民组的土地。原告和第三人分属于不同的集体经济组织,因此原告与被告为第三人颁证的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请求撤销,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海水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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