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曹**被告上**政局于2010年5月19日为原告曹**和第三人李**婚姻登记(结婚证号J411722-2010-07777)一案,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以该案已经与第三人李**在上**政局婚姻登记处协商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以该案已经与第三人李**在上蔡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商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其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