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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因违法刑事拘留申请桐柏县公安局国家赔偿一案赔偿决定书

案件描述

赔偿请求人陈胜因违法刑事拘留申请桐柏县公安局国家赔偿一案,不服复议机关的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8月6日,桐柏县公安局作出桐公刑赔(2013)第01号刑事赔偿决定,认为同案犯王**供述并指认陈*参与了盗伐林木的行为,桐柏县公安局依据刑诉法的规定对陈*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陈*的赔偿申请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的赔偿范围,故决定对陈*的赔偿申请不予赔偿。

2013年9月3日,南阳市公安局作出宛公赔复字(2013)04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认为陈*的赔偿请求事项不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故决定维持桐柏县公安局作出桐公刑赔(2013)第01号刑事赔偿决定。

赔偿请求人陈胜以桐柏县公安局在侦查王*等人盗伐林木案中,将其列为共同犯罪嫌疑人拘留12天,并将其被抓获的资料予以宣传为由,请求桐柏县公安局支付违法刑事拘留12天的赔偿金1951.8元,并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14日,桐柏县公安局对王*等人涉嫌盗伐林木案立案侦查。同日,王*、王**被抓获。王**供述2008年8月5日、2008年12月9日、2009年1月13日伙同他人盗伐林木的犯罪事实。王*拒不供述。2009年11月4日,同案犯王**到案,王**指认陈*共同参与2008年12月9日盗伐林木。2011年2月20日,陈*被上网追逃。2011年2月26日,陈*在温州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并移交桐柏县公安局。陈*拒不供认犯罪事实。2011年3月9日,陈*被取保候审。2012年3月9日,陈*被解除取保候审。2012年12月3日,王*供述并指认陈*参与盗伐林木。2013年9月6日,桐柏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对陈*盗伐林木案立案侦查。现案件仍在继续侦查中。

本院认为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桐柏县公安局根据同案犯指认,对陈*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是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的先行拘留的情形,即“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且桐柏县森林公安局又于2013年9月6日对陈*涉嫌盗伐林木案立案侦查,现案件正在侦查过程中,刑事诉讼程序尚未终结,陈*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立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桐柏县公安局桐公刑赔(2013)第01号刑事赔偿决定及南阳市公安局宛公赔复字(2013)04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

二、驳回赔偿请求人陈*的国家赔偿申请。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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