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为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的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义务,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申请人邓州**生委与被执行人孙**、周**为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邓州**生委与被执行人余**、王**为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邓州**生委与被执行人吕**、朱*为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邓州**生委与被执行人耿*、张**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李**与新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及被告新野县种子技术管理站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邓州**生委与被执行人李**、肖**为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邓州**生委与被执行人张**、陈*为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邓州**生委与被执行人彭**、靳**为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邓州**生委与被执行人唐**、张**为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邓州**生委与被执行人刘**、任*为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